我不明白了,老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,这种地名➕吃的美食的组合形式,不应该是一个地方的代表美食吗?不应该是由一个地区的人几十上百年一直流传下来的美食吗?怎么会成为一个什么所谓的“协会”的特权?
就像是成都烤鸭,成都火锅,成都臭豆腐,成都螺蛳粉如此的吃的美食一样,你见过有人给成都烤鸭注册商标的吗??你觉得给成都烤鸭注册商标会根据吗?你觉得给成都火锅注册商标会根据吗?你说你注册个什么“张家烤鸭”“李家老火锅”暂且还说的过去,毕竟可能是你家族传下来的独门配方,但是单一个“潼关肉夹馍”那样的东西凭什么能成为你一个商业协会的商标?潼关肉夹馍是你家祖先一手创办的吗?要注册还是成为所有潼关人共同的商标吧?
还有下面有一个律师朋友的说辞让我感觉很不舒服,我们为什么要接受那样的东西?就由于他是所谓的“合法”?你在探讨“合法”的时候有沒有想过这个法它真的有效吗?你扪心自问,你觉得有效吗?当一件事情,一项法律条例明显不有效的时候,我们首先想的不应该是改变使之有效吗?为什么总是想的是接受,顺从,“存在即有效”那样的自我安慰的话术呢?尤其是做为法律工作者,你不应该更有那样的义务和能力去呼唤如此的事情吗?为什么在这里和稀泥?
倘若沒有这些门店,地方小吃特色也不会被大家所精通
这对当地、对经济全是好事啊
但是为啥起诉呢,还不是他们这些所谓的协会沒有从中落到好处
品牌立起来了,但是自己腰包没鼓呀
你看看这吃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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